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657号
原告:陈黎明。
被告:魏益江。
被告:诸暨市腾绅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黎明与被告魏益江、诸暨市腾绅鞋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所涉房屋抵押权的借用人张灿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尚未处理完毕,而本案的审理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关联性,故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蔡生苗
代理
审判员 荣文华
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傅刘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