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吕民一终字第353-1号本院2013年9月5日对上诉人孝义市金江煤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阳县承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吕民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3)吕民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第一行“元”补正为“万元”。
审判长 李 月
审判员 XX军
审判员 宋艳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郝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
中阳县承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孝义市金江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吕民一终字第353-1号本院2013年9月5日对上诉人孝义市金江煤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阳县承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吕民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3)吕民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第一行“元”补正为“万元”。
审判长 李 月
审判员 XX军
审判员 宋艳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郝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