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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侯民初字第2238号

林夏香与杨淑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夏香,杨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侯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林夏香,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杨淑珍,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夏香诉被告杨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夏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945元,由原告林夏香负担。

审 判 长  王剑飞

代理

审判员  陈 彬

人民陪审员  林秋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守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