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侯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林夏香,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杨淑珍,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夏香诉被告杨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夏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945元,由原告林夏香负担。
审 判 长 王剑飞
代理
审判员 陈 彬
人民陪审员 林秋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守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