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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非诉执字55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与被执行人济南市人仁旅行社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济南人仁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历城非诉执字55号申请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德祥,该局遥墙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沈建,该局法制科科员。被执行人济南人仁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郑丽丽,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于2013年9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人仁旅行社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于2013年2月28日以被执行人济南人仁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加重旅游者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历城工商合处字(2012)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限被处罚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县、区)代收罚款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2013年2月28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因被执行人济南人仁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加重旅游者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对其作出济历城工商合处字(2012)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2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历城区花园路170号银储大厦906-6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无法直接送达。同年3月6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给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10日该件以原址查无此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将邮件退回。3月22日申请人以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历城工商合处字(2012)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6月3日,申请人到被执行人经营地点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因被执行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6月8日申请人以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5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未提出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3年9月5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作出的济历城工商合处字(2012)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济南人仁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5000元。

三、如被执行人济南人仁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人仁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诗和

审 判 员  朱贵华

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