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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刑初字第341号

(2013)兴刑初字第341号被告人江庭远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江庭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庭远,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来宾市兴宾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庭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茗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庭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6日,被告人江庭远驾驶桂GA2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来宾市兴宾区祥和路由南往北行驶,于当日8时32分行驶至市区桂中大道交叉路口时,在右转弯的过程中车辆右前角与其右侧同向行驶由何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刮,造成何XX倒地被桂GA2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碾压当场死亡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江庭远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何XX家属人民币5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庭远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时未注意观察并让在其右侧行驶的车辆先行,碾压到何XX致其当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庭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庭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庭远是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货车司机。2013年7月6日8时32分,被告人江庭远驾驶该公司的桂GA2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来宾市兴宾区祥和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来宾市桂中大道交叉路口时,在右转弯驶往来华路的过程中,车辆右前角与其右侧同向行驶由何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刮,导致何XX倒地后被桂GA2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碾压,造成何XX当场死亡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江庭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XX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庭远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2013年8月5日,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广西裕达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江庭远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江庭远的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卡、重大事故情况汇报及责任初步认定、调解笔录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理赔支付清单、谅解书,交通事故现场、交通事故车辆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视频资料、何XX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样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庭远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庭远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被告人江庭远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江庭远所在单位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江庭远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江庭远是过失犯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江庭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赔偿情况、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庭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卢欧萍

审 判 员  陈东泉

人民陪审员  秦素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小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