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兴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梁X。委托代理人何果,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XX。委托代理人雷震(系被告覃XX的儿子)。第三人雷显提。
原告梁X与被告覃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雷显提经本院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诉称,第三人雷显提与被告覃XX原为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约定房屋产权归被告覃XX所有,后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购房款原告已付清,且已办理完毕相关交易完税手续。但被告和第三人却未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涉案的房屋归原告梁X所有。
被告覃XX辩称,被告收到购房款属实,但房产到现在为止都是被告和第三人共有,现在被告不愿将房卖给原告。被告和原告签订的协议,第三人并不知情,所以买卖协议无效。第三人雷显提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雷显提与被告覃XX原为夫妻关系,2006年1月26日,雷显提、覃XX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住房归覃XX所有。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雷显提名下,房屋坐落于广西八一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房产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门牌号为: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八一铁合金总厂厂部四区15-1-6号。2007年10月28日,原告梁X与被告覃XX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原告,价款4万元。当日,原告梁X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覃XX,随即入住至今。因房改单位广西铁合金有限公司不允许房屋产权过户变更,原告迟迟未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直到2012年7月,公司才开始准许二手房交易产权变更。之后,原告积极完善房屋产权变更所需的相关手续,委托办理了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并主动缴纳了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费。后原告和被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却被告知还需要原产权登记人雷显提到场一同签字才能给予办理。但被告覃XX却以不知雷显提去向为由,拒不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2013年7月18日,原告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以及判决确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梁X所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一致以及原告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覃XX与雷显提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来宾市公安局八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登记在雷显提与覃XX名下的住房档案、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证、梁X与覃XX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覃XX收到购房款时出具的收据、房地产交易地方税完税证明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来宾市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等。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基本上都无异议。证据与本案均有关联,且组成完整无缺、真实合法的证据链,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覃XX离婚以后,依离婚协议约定,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名义上登记在雷显提名下,其实房屋权属已归覃XX个人。被告取得房屋产权以后,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被告覃XX与原告梁X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合理的转让价款买卖交易该房屋,双方为此��订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设定的主要义务,双方也真实、全面地积极履行,购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付使用等均已实现。因此,原告梁X、被告覃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梁X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被告覃XX关于第三人雷显提不知情、买卖合同无效以及反悔卖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梁X与被告覃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二、坐落于广西八一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房产证号为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095**号的房屋,归原告梁X所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覃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00元。款汇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部。帐号:1481010400167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清醒
审 判 员 韦永莽
人民陪审员 欧丽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才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