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县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郑宝军。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县灾后重建公路工程PY-1段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吴宝林。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发。申请执行人郑宝军与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县灾后重建公路工程PY-1段项目部、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17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县灾后重建公路工程PY-1段项目部、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20000元后,剩余8000元逾期未给付,申请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县灾后重建公路工程PY-1段项目部、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8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两项合计共8050元。执行中,因本案第一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县灾后重建公路工程PY-1段项目部已注销,第二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故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将本案依法移送委托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发现第二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且该营业场所已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查封。在查询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时发现其名下在宝鸡市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有两个账户,余额分别为293878.15元和7471.08元,但因该两个账户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故无法完成扣划。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张晓斌
审判员 邵玉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孙伟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