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1779号原告周先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迪飞。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灿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先良与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先良于2013年9月4日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先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先良负担。
审判员 许诸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方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