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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893号

黄某与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黄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79年9月6日,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宋某,男,生于1979年4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宋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宋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于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  巴起俊

审判员  赵增瑞陪审员  于 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朱瑞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