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79年9月6日,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宋某,男,生于1979年4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宋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宋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于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 巴起俊
审判员 赵增瑞陪审员 于 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朱瑞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