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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行审字第397号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杨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苍行审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被申请执行人杨道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3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2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内容:

一、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894平方米基本农田上建设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种植条件;

二、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钱库镇括山办事处将军村集体土地1008平方米;

三、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一切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罚款109230元。2013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该处罚决定第二项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13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

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三项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华树

审 判 员  范则共

审 判 员  白少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林其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