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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331号

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凤阳奋祥物流有限公司(原凤阳奋祥钢材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凤阳奋祥物流有限公司(原凤阳奋祥钢材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3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恼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574125-8。

法定代表人:陶信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凤阳奋祥物流有限公司(原凤阳奋祥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硅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631342-4。

法定代表人:钱金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凤阳奋祥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设备款798000元。案件受理费5890元,诉讼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10元,由被执行人凤阳奋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凤阳奋祥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奋祥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凤阳奋祥物流有限公司(凤阳奋祥钢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代理

审判员  刘世毅

代理

审判员  计奡舜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