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怒刑监字第04号 王涛: 你为盗窃罪一案,对泸水县人民法院(2011)怒刑终字第71号判决及(2013)泸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以认定案件事实、情节和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为由,向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对申诉人免除处罚。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王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7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鉴于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给予从轻处罚。该案有你本人的供述,有证人证言在案佐证。你在申诉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新的证据和定案的根据。原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及驳回申诉通知,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不足以推翻原裁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驳回申诉通知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