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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015号

何传保与苏发汽车城、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传保,苏发汽车城,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何传保。被告苏发汽车城。被告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传保与被告苏发汽车城、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传保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传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传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天保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见习

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