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何传保。被告苏发汽车城。被告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传保与被告苏发汽车城、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传保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传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传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天保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见习
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