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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终字第1231号

杜连贞与青岛海艺模具有限公司、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1-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杜连贞;青岛海艺模具有限公司;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1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连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艺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焕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连贞与被上诉人青岛海艺模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董则明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邱彦担任本案主审、

代理

审判员李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连贞,被上诉人青岛海艺模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瑜,原审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冷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主要证据未予质证直接采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856号判决;

二、发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杜连贞。

审 判 长  董则明

代理

审判员  邱 彦

代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浩东

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