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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莆民终字第1079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1-03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莆民终字第1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1980年8年8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3)仙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被上诉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2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10月18日生育男孩王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因感情纠纷,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但自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已满一年,没有经济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被告亦主张要抚养婚生男孩,双方意思一致,本院予以认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但被告主张由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直至男孩满20周岁偏高,故本院酌情认定由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50元直至男孩满18周岁止。被告主张因离婚原告必须赔偿给被告人民币50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王某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由原告王某乙自二O一三年四月起每月支付给被告王某甲男孩抚养费人民币三百五十元直至男孩满十八周岁止(款项每年支付一次,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

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王某乙负担。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1、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未按法律规定送达诉状、传票,至上诉人答辩期不满15天;2、被上诉人提起离婚诉讼是以合法手段来达到非法目的,因被上诉人已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为了与他人结婚才提起离婚诉讼;3、上诉人在一审陈述是附条件同意离婚,并无同意离婚;4、孩子抚养费偏低,抚养年限偏短。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3)仙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不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2、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王某乙辩称:1、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上诉人一直不务正业,还经常动手殴打被上诉人;2、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不属实,系诬告;3、一审判决抚养费已经偏高,被上诉人无力支付更多的抚养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在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生活满一年,被上诉人王某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判决准予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是正确的。上诉人王某甲主张原审程序违法,未给上诉人王某甲法定的答辩期间,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于2013年5月9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证据复印件、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枫亭法庭于2013年5月24日开庭审理,已给上诉人王某甲留有足够的答辩期间,故上诉人王某甲的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王某乙收入不高,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王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50元,符合当地生活水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某甲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等四项理由提起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利强

代理

审判员  黄珊珊

代理

审判员  许秋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夏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