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96-1号申请人肖国林,男,1956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辛安善,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赵春峰,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振华,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肖国林申请执行辛安善、赵春峰、张振华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春峰、张振华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春峰、张振华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其华
审判员 许志豹
审判员 张利剑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