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696-1号

肖国林、辛安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肖国林;辛安善;赵春峰;张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96-1号申请人肖国林,男,1956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辛安善,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赵春峰,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振华,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肖国林申请执行辛安善、赵春峰、张振华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春峰、张振华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春峰、张振华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其华

审判员  许志豹

审判员  张利剑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