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636号
原告:杭州万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月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俊杰、陈锡根。
被告:江苏东冠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桢。
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冠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万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周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