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356号原告周1,女,195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原告周1丈夫),住址同原告周1。原告周2,女,1957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系原告周2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周3,女,1959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周4,女,1961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卜某1,女,1956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卜某2,女,195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卜某3,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系原告卜某3妻子),住址同原告卜某3。被告张某某,女,193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1、周2、周3、周4、卜某1、卜某2、卜某3与被告张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周1、周2、周3、周4、卜某1、卜某2、卜某3与被告张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祝芬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