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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977号

青岛顺伟德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密炼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顺伟德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密炼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顺伟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密炼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顺伟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密炼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李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门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