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顺伟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密炼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顺伟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密炼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李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门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