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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08号

黄德宝与倪仔光、武汉市康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德宝,倪仔光,武汉市康倪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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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08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宝,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倪仔光,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康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仔光,执行董事。黄德宝与倪仔光、武汉市康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德宝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倪仔光、武汉市康倪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元,给付一审诉讼费用645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黄德宝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倪仔光、武汉市康倪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倪仔光、武汉市康倪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094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李德清

审判员 马 露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