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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17-1号

申请人熊国强与被执行人张晓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17-1号申请执行人熊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人偿还501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52元(以5011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6元、执行费652元,合计525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5254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收入52540元;

三、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价值5254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赵郭文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