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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尤民初字第1571号

(2013)尤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简、婚判离)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1-06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堆,章某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尤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陈某堆,男,19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章某静,女,19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因犯故意伤害罪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告陈某堆诉被告章某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黄登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堆和被告章某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堆诉称,2009年原告在广东省河源市帮助胞姐开“某小吃店”时与被告相识,2011年春节期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30日双方到尤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在河源市租赁经营“某小吃店”期间,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会有陌生男人打电话、发短信给她,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经营半年时间,被告因工作辛苦自己去做“某”电子商务产品,在社会上认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经常不回家,原告追问时被告也不解释,因此双方经常大吵。2012年6月原、被告协商离婚,后因朋友劝说和好。2012年12月24日被告又是一夜在外,至次日早晨5时才回租住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打斗。当天,被告即邀了三个陌生男人冲入租住屋将原告打伤。之后,被告就与原告分居生活。同年12月28日,被告到原告租赁经营的“某小吃店”找原告的合伙人刘某要钱时,因刘某不给钱致其遭被告的同伙打伤,后被告被当地公安机关刑拘。婚后,原、被告无添置财产,无生育子女。综上,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又没有家庭夫妻观念,纠集社会上的男人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在举证期间,原告提供身份证、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身份及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情况。

被告章某静辩称,原、被告认识后,同居了很久才一起去领结婚证。被告是带着孩子与原告结婚的,婚后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被人打了,被告是事后才知道的,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在举证期间,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陈某堆在广东省河源市与被告章某静相识,2011年春节期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到尤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至今未生育子女。2012年6月,原、被告曾协商离婚,后因朋友劝说和好。2012年12月25日,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打斗后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2012年12月28日,被告前往原告经营的“某小吃店”拿钱欲离开河源,遭原告的合伙人刘某拒绝,被告便纠集他人殴打刘某。2013年7月10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4日,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复印件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又缺乏信任、沟通,以致原告陈某堆常猜疑被告章某静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与被告争吵打斗,被告面对家庭矛盾亦缺乏理智,纠集他人殴打原告的合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和第11条的规定,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基础好,不同意离婚及夫妻有共同财产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堆与被告章某静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陈某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登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林 欣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