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二初字第428号 原告广西兴业县瑞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东一街54号。 法定代表人曾路容,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海,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男,成年,住兴业县。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兴业县瑞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由于我单位工作安排原因,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兴业县瑞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兴业县瑞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兴业县瑞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妮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