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拉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西藏建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城B1-2-402。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江生,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效忠,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临夏市人。被执行人洛桑土多,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藏族,西藏拉萨市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被执行人西藏陇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夺底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向巴曲珍,女,1942年8月15日出生,藏族,西藏拉萨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拉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效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效忠履行生效判决书载明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效忠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效忠在我院执行的其它案件中有应领案款4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效忠在我院执行的其它案件中应得案款分配款项4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边 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次仁贡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