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商初字第1797-1号原告刘长喜,男,生于1963年2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受理刘长喜诉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长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对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隐匿、消灭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