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440号
原告:邱小平。
委托代理人:王大宇。
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罕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平与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小平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邱小平承担。
审 判 长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0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戴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