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初字第45号原告刘世良,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代理人刘乐涛,益阳市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贺武彬,镇长。第三人匡玉枚,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刘世良不服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土地经营权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商,原告与第三人就本案所涉标的物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世良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蔚
审 判 员 曹 进
人民陪审员 杨文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