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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昭刑初字第161号

被告人陆万富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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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昭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万富,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4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万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国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万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间,被告人陆万富以4200元的价格购买同村村民李敏X在纸社村六竹组六竹冲(地名)责任山上的杉木���被告人陆万富在没有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与其妻子盘妹X砍伐该山的杉木。后陆万富雇请唐以X用马将木材驮运到六竹组的林道边堆放,并用拖拉机运了二车杉木卖给洪森木器制品厂。经林业部门鉴定,被无证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57.14立方米。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14日将被告人陆万富抓获归案。破案后,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无证砍伐的林木进行追缴并变卖处理,得款人民币132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敏X、盘妹X、赵成X、陈X、唐以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文竹镇林业站的报告,昭平县林业局的证明,林权证,木材检尺单,林木采伐鉴定报告,扣押清单,昭平县公安局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处理追缴木材情况,追缴木材处理款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万富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万富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万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追缴的木材款人民币13294元,予以没收,由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强

代理

审判员  雷玉萍

人民陪审员  陈石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