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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商初字第048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与赵志良,王正干,吴丽云,王志军,王田田,太仓裕联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赵志良,王正干,吴丽云,王志军,王田田,太仓裕联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04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负责人沈林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铭,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尹国梁,该行职员。被告赵志良,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被告王正干,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生。被告吴丽云,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被告王志军,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被告王田田,女,汉族,1986年9月9日生。被告太仓裕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良。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与赵志良、王正干、吴丽云、王志军、王田田、太仓裕联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本院判令:1、被告赵志良归还借款本金26476.98元并支付罚息6945.09元、利息614.29元。2、被告赵志良承担本案诉讼费。3被告王正干、吴丽云、王志军、王田田、太仓裕联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志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9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4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晓凯

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

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XX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