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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479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民申字第479号”judgedate=”二O一三年九月四日”casereason=””judgelevel=”再审”judgetype=”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47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兆安,男,壮族,1935年3月16日出生,住武鸣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汝莲,女,壮族,1934年5月24日出生,住武鸣县,系卢兆安之妻。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启青,男,壮族,1952年7月9日出生,住武鸣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利云,女,壮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武鸣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伟忠,男,壮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武鸣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利利,女,壮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武鸣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伟标,男,壮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武鸣县。委扦代理人:苏效腾,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扦代理人:韦祖玲,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士森(曾用名丰安源),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武鸣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男,壮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武鸣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荣升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曾肖晖,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鸣支公司。住所地:武鸣县。

负责人:陈海,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卢兆安、黄汝莲、黄启青、黄利云、黄伟忠、黄利利、黄伟标因与被申请人丰士森、张宝、南宁荣升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卢兆安、黄汝莲、黄启青、黄利云、黄伟忠、黄利利、黄伟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莉

代理

审判员  蒋新江

代理

审判员  韩胜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