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冬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达。原审被告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原审被告尚世荣。原审被告徐天付。
上诉人唐冬青因公路货物运输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1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温岭市,其余几名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台州市椒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目的地在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选择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鸿滨
审 判 员 金立友
代理
审判员 陈 茜���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沈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