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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118号

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与唐冬青、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冬青,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尚世荣,徐天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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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冬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达。原审被告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原审被告尚世荣。原审被告徐天付。

上诉人唐冬青因公路货物运输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1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温岭市,其余几名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台州市椒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目的地在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选择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鸿滨

审 判 员  金立友

代理

审判员  陈 茜���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沈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