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黄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喻兵,系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4XXX。法定代表人卓亚著。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12.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春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谭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