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琼刑一终字第64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道(绰号“道美”),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良盛,海南刚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宗美,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军,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系被害人冯海燕的丈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道文,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系被害人冯海燕的父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秋妹,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系被害人冯海燕的母亲。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子道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军、冯道文、黄秋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案民事判决部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王子道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善彪、孙景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道及其辩护人黄良盛、冯宗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子道在家中吸食毒品后感觉难受,遂到儋州市中医医院就诊,因儋州市中医医院无法处理此种病例,值班医生徐立峰、护士冯海燕(被害人,女,殁年30岁)便拨打了120救护车电话前来接治。期间,被告人王子道认为冯海燕工作态度怠慢,便进入治疗室,持尖刀朝冯海燕的胸部、腹部、背部、四肢等部位猛刺。徐立峰听到冯海燕的呼喊后,持一根输液支架冲进治疗室顶住王子道,被告人王子道便持尖刀刺向徐立峰,但没有刺中。徐立峰跑出医院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后,在治疗室内将被告人王子道抓获。冯海燕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海燕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身体多处,造成肺、脾脏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冯海燕系城镇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军系被害人冯海燕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道文、黄秋妹系冯海燕父母,冯文道、黄秋妹有子女二人,冯海燕排行第二。冯海燕被害时冯文道60周岁,黄秋妹58周岁。原判认为,被告人王子道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子道持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冯海燕的胸部、腹部等身体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全身多达10处创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被告人王子道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被告人王子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子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子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军、冯道文、黄秋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7132.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军、冯道文、黄秋妹的其他诉讼请求;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道的上诉及辩护称: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上诉人具有自首、精神障碍、认罪态度好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原审量刑时没有体现。3、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原判量刑畸重。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月2日2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道在家中吸食毒品后,到儋州市中医医院就诊期间,持尖刀朝护士冯海燕(被害人,女,殁年30岁)的胸部、腹部、背部、四肢等部位刺数刀,致冯海燕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月2日2时许,儋州市公安局在儋州市中医院的注射室内将被告人王子道抓获。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儋州市中医院住院部一楼治疗室,该室面积为365CM×380CM。现场提取到弹簧尖刀一把、拖鞋一双、皮鞋一双、手机一部、手机壳一个、砖头三块、钥匙两串、皮衣一件、血迹五处。3、提取笔录和照片。证实儋州市公安局提取了尖刀和王子道穿的黑色短裤,对尖刀进行了拍照。4、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儋)公司鉴(医)字(201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冯海燕全身共10处创口,均创角一锐一钝,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其损伤符合生前单刃锐器暴力作用所致的损伤特征。其中右侧胸部创口进入右胸腔,造成右肺上叶贯通破裂。左腋中线平第九肋创口贯通左胸腔,刺破膈肌进入腹腔,造成脾脏破裂,其损伤严重,已达致命程度。左前臂见4处创口,均有拖刀折痕,符合抵抗伤。鉴定意见:冯海燕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身体多处,造成肺、脾脏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法(理化)字[2012]23号检验报告书。证实王子道的尿液和褐色液体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6、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法(DNA)字[2012]015号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值班室空调处地面滩状血、值班室空调上喷状血迹、治疗室地面滴状血迹、治疗室地面尖刀上血迹和王子道当时所穿大短裤上的血迹均是冯海燕所留。7、证人徐某峰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月2日1时50分左右,他和冯海燕接诊一名男子(系被告人王子道),光着膀子拿着衣服,因该名男子是吸毒引起的症状,中医院没有处理的办法,他电话请示了张圣江主任后便拨打120救护车电话前来医治。期间,该名男子大声喊叫,冯海燕见状便跑进注射室,该名男子也追进注射室。后他听到冯海燕大声叫了一声便赶过去,看见该名男子持刀在注射室内追冯海燕,他拿起输液架顶住该名男子的胸部,该名男子就拿刀扎向他,且边扎边喊:扎死你,扎死你。后他跑到医院外面让羊圆庆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后破门进入医院值班室将该名男子带走。医生检查后证实冯海燕已经死亡。徐某峰辨认出上诉人王子道和被害人冯海燕。8、证人羊某庆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2日2时许,他看见一名男子(系被告人王子道)到儋州市中医院就诊,该名男子向冯海燕说他的肚子痛要找医生。后来,徐立峰跑出来说冯海燕被人持刀捅了,他就马上拨打110报警。警察到后和该名男子对峙了几分钟,向注射室内喷了什么水后,强行冲进注射室将该名男子制服并带离现场。冯海燕经抢救后死亡。羊圆庆辨认出被告人王子道。9、证人孙某富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在儋州市中医院看到一名男青年被警察带走,一名护士经抢救无效死亡。10、证人张某江的证言。其述称案发当晚,徐立峰打电话告诉他有个吸毒的人员要求医治,他让徐立峰打电话给120救护车前来接治。11、证人符某鸿的证言。其述称2012年1月2日1时多,他接到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看到一楼的医务室里有一名男子用棍子在砸打医务室里的物品,因不清楚该名男子是否携带枪或凶器,双方处在僵持状态。他拿盾牌回来后,该名男子已被警察抓出医务室。他看见医生抢救一名女护士,后来听说该名护士死了。1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子道出生于1978年2月10日,案发时年满18周岁。13、儋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审批表》、儋公(禁)强戒决字[2010]第215号《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禁)执通字[2010]第215号《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通知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儋公(禁)解强戒证字[2011]第115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及儋公(禁)社戒/社康决字[2011]第07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子道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并提前解除隔离戒毒。1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道的供述及指认照片。其供称:2012年1月1日晚上10时许,他和“白老二”及两名临高籍的男子(该三人的真实姓名、住址不详)一起在家吸毒。大约过了两个多小时,他开始觉得难受,好像有虫子咬他一样。“白老二”等人见他出现反应,便用小车把他送到儋州市中医院医治。他在儋州市中医院看见一名女护士和一名男医生后,就说肚子疼、胸闷、呼吸困难,还叫医生给他打针治疗。这时,“白老二”进到医院对他说怕警察抓,就和另外两人先走了。他告诉男医生是因为吸毒造成的,男医生说中医院无法处理,便帮他拨打120救护车电话来接他到市人民医院治疗。后来,他见到120救护车还没来,就十分生气的骂那名护士,那名护士说:“是120车慢了,不关她事”,便走进里面注射室,他见这名护士不理他就十分生气,跟进了注射室,用匕首朝这名护士的胸口、背部及手、脚等部位乱刺。这时有一名男医生冲过来用打吊针的铁架顶住他,不让他继续用匕首刺那名女护士,他就持匕首刺向男医生,但没有刺中男医生。后来警察赶到将他抓住了,刺护士的匕首被抓时公安民警收缴了。王子道对其丢弃吸毒工具的现场进行了指认。第一次供述称匕首是他随身携带的。第三、四次供述称匕首是在医生室拿的,放在口袋,后从身上拔出刺了护士。第五、六次供述称匕首从哪里来的不清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道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子道持匕首追撵并连续捅刺被害人冯海燕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全身创口达10处,值班医生徐立峰阻拦解救被害人时,其又持匕首刺向徐立峰,王子道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王子道持械与民警对峙,向其喷射辣椒水后才将其制服抓获,王子道不具备自首的要件。王子道自愿吸毒引发的精神障碍,不属于《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王子道对杀人凶器匕首来源的供述,前后矛盾,避重就轻。被害人一方在所在医院没有诊治条件的情况下,拨打了120救助,属于正常履行职责,没有过错。王子道吸食毒品后,前往医院就诊期间,持匕首捅刺护士冯海燕数刀致其死亡,其中2处创口贯通胸腹腔,造成肺、脾脏破裂,已达致命程度,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原审判决王子道死刑,立即执行,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道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道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子道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杨健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陶永夫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