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990号原告曹韬,男,1979年1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朱最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雪生,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美琴,女,1978年11月22日生。被告艾雄,男,1981年8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韬与被告陶美琴、艾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曹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琰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