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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981号

金俊英与吴天养、傅胜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天养,金俊英,傅胜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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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天养。

委托代理人:何伟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俊英。

原审

被告:傅胜兰。

上诉人吴天养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天养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天养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天养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计6550元,由上诉人吴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金 莉

审 判 员 李建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