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74号
原告:肇庆协大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文宏。
委托代理人:丁剑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负责人:梁志能。
委托代理人:阮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协大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肇庆协大鞋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协大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协大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协大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裕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