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839号
原告:王明春。
委托代理人:林肖慧。
被告:夏立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春诉被告夏立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春在本院向其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旭()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