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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839号

王明春与夏立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明春,夏立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839号

原告:王明春。

委托代理人:林肖慧。

被告:夏立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春诉被告夏立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春在本院向其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旭()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