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单行审字第83号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许金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绪彬,男,该局干部。被申请人单县朱集镇马桥窑厂。法定代表人张秀坤。单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单县朱集镇马桥窑厂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2)第002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权限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未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单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2)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国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