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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47号

马登攀、王其梅等与南阳市卧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当事人
马登攀;王其梅;南阳市卧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马登攀,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王其梅,女,汉族,1978年2月27日生,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同上。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告马登攀、王其梅与被告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被告同意按王村乡实际掌握的标准征收,原告表示同意,不再坚持诉讼,向本院起诉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登攀、王其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宁

审 判 员 :李继春

人民陪审员 : 刘 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