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马登攀,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王其梅,女,汉族,1978年2月27日生,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同上。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告马登攀、王其梅与被告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被告同意按王村乡实际掌握的标准征收,原告表示同意,不再坚持诉讼,向本院起诉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登攀、王其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宁
审 判 员 :李继春
人民陪审员 : 刘 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