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462号
原告:殷云。
被告:冯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云与被告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云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殷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依法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殷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