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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462号

殷云与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云,冯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462号

原告:殷云。

被告:冯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云与被告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云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殷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依法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殷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