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65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甘文智。
委托代理人:魏钧龙。
被告:杨俊峰。
被告:周浩琴。
被告:张红星。
被告:彭根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俊峰、周浩琴、张红星、彭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邵晓飞
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