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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65号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俊峰、周浩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俊峰,周浩琴,张红星,彭根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65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甘文智。

委托代理人:魏钧龙。

被告:杨俊峰。

被告:周浩琴。

被告:张红星。

被告:彭根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俊峰、周浩琴、张红星、彭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邵晓飞

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