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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19号

原告田胜利诉被告万基枫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志成、翟永强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胜利;万基枫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志成;翟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19号原告田胜利。被告万基枫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人民西路防洪渠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魏志成,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志成。被告翟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胜利诉被告万基枫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志成、翟永强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