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19号原告田胜利。被告万基枫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人民西路防洪渠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魏志成,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志成。被告翟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胜利诉被告万基枫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志成、翟永强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