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06号
原告:徐永明。
被告:张华标。
被告:张赛英。
被告: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明与被告张华标、张赛英、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徐永明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余雪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