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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06号

徐永明与张华标、张赛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永明,张华标,张赛英,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06号

原告:徐永明。

被告:张华标。

被告:张赛英。

被告: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明与被告张华标、张赛英、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徐永明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余雪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