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系该公司法务。被告王晋生,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王秀荣,女,1976年8月9日出生。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晋生、王秀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利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晋生、王秀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