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加兴。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波。
上诉人张继跃为与被上诉人赵加兴、被上诉人孙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西2法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继跃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继跃的上诉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是: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金星。本院按上诉状中上诉人确认的地址向其送达传票及举证通知书。2013年7月20日,上述法律文书因送达地址不准确而被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本院的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于2013年7月20日视为送达。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张继跃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继跃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计3129元,由上诉人张继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应 倩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