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勇。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瑜。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文周。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平。
委托代理人:施平平。
上诉人杜建勇、朱小瑜为与被上诉人陈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建勇、朱小瑜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建勇、朱小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建勇、朱小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98元,减半收取计3449元,由上诉人杜建勇、朱小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金 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