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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946号

陈燕平与杜建勇、朱小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建勇,朱小瑜,陈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勇。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瑜。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文周。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平。

委托代理人:施平平。

上诉人杜建勇、朱小瑜为与被上诉人陈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建勇、朱小瑜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建勇、朱小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建勇、朱小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98元,减半收取计3449元,由上诉人杜建勇、朱小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金 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