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该公司法务。被告王秋柱,男,1965年4月3日出生。被告黄丙随,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刘廷贵,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被告李淑琴,女,1959年2月20日出生。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秋柱、黄丙随、刘廷贵、李淑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利华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宋国英、
人民陪审员陈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秋柱、黄丙随、刘廷贵、李淑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利华
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