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周志伟。
原告:周春燕。
法定代理人:周志伟。
原告:周美珍,
原告:邓先中。
原告:邓月香。五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朱锦华。
被告:余贵时。
委托代理人:姜和定。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汪金土。
委托代理人:蒋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伟、周春燕、周美珍、邓先中、邓月香与被告余贵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伟、周春燕、周美珍、邓先中、邓月香于201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志伟、周春燕、周美珍、邓先中、邓月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伟、周春燕、周美珍、邓先中、邓月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82元,减半收取8191元,由原告周志伟、周春燕、邓先中、邓月香、周美珍负担(原缓交)。
审判员 徐善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江美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