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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知初字第110号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英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吴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110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皓、莫显奇。

被告:吴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燕山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汪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