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催字第11号
申请人:山东东辰佳日置业��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武。
委托代理人:钟伏莲。申请人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0一三年六月十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票号3010005120473196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3年4月24日,出票人浙江省诸暨申发轴瓦有限公司,帐号292036102018010098443,出票行交行诸暨支行,收款人诸暨市顶兴锻件厂,帐号201000032827034,背书人诸暨市顶兴锻件厂、无锡之千钢铁炉料有限公司、无锡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市雪丰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常州市致远德茂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市泓中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淮安鲁润贸易有���公司,被背书人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3年10月24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志诚
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
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搜索“”